杭州英才高级中学章程
2019-12-27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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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杭州英才高级中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的名称是杭州英才高级中学。

    第二条  学校的性质是利用非国有资产资源举办从事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学校的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保证教育质量,提供诚信服务,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合格的普通高中学生。

    第四条  学校登记管理机关为杭州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为杭州市教育局(杭州市西湖区教育局属地管理)

    第五条  学校的住所地是浙江省杭州市西溪路大龙驹坞705,邮政编码:310023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杭州新世纪创意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推荐委派除校长和教职工代表以外的董事、监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四)有权吸纳新的合伙人;

    (五)国家法律、法规所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学校开办资金:人民币100万元;出资者:杭州新世纪创意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金额:人民币100万元。

    第九条  学校的业务范围:普通高中段教育。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学校设董事会,其成员为7人。董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董事由举办者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推选产生,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

    (三)审核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学校校长、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董事;

    (八)审核学校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学校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核教职工工资报酬;

    (十一)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副董事长1-2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11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修改学校章程;

    (二)选聘或罢免校长;

    (三)决定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四)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校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学校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学校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学校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校长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学校中层干部;

    (七)聘任和解聘学校教职工,并实施奖惩;

    (八)学校章程或校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监事会设召集人1,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由举办者、学校教职工推荐产生。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学校工会委员会民主选举产生。学校董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状况;

    (二)对学校董事、校长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学校董事、校长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学校监事会会议实行1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学校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人民币100万元,由杭州新世纪创意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学校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学校的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第三十五条  学校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学校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学校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4416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原件一式十份,其中每个董事各持一份,送登记机关一份,送业务主管单位一份,单位留存一份。

    杭州英才高级中学董事会

    2014年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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